幼童被撕咬拖行,狗主人赔1.5万元!

9月25日,#幼童被狗撕咬拖行狗主人找到了#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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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撕咬拖行,狗主人赔1.5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近日,贵州凯里一名幼童被突然冲出的大狗撕咬拖拽。被咬幼童的家长23日称,已找到狗主人,对方去医院看了自己的小孩,付了1.5万元医药费,但自己已经垫付了1.2-1.3万元,1.5万元并不足够支付孩子后续治疗和恢复费用,并表示孩子会在半夜惊醒,身上有七八个伤口。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调解中。

“恶犬伤人”为何屡见不鲜?狗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狗咬人”该怎么管?对此,派派君整理过往报道和公开资料一一解答。

恶性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何屡禁不止?

2021年,湖北武汉一女子疑似用轻生的方式,抗议遛狗不牵绳,引起公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关注。近几年,越来越多人被烈性犬咬伤,频频引发人们对类似事件的重视。

2023年2月,河北邢台5只大狗袭击了一对六旬老夫妇,女性被狗直接咬伤致死,男性也被咬成了重伤。10月,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咬伤女童,事发时的视频画面显示,一只未拴绳的黑狗反复扑咬女童。12月,江西吉安一网友发视频称儿子被狗咬伤,脸部缝了90多针。

2024年3月,生活在吉林长春的62岁郭先生在徒步过程中被多条大狗追咬,导致全身被缝合300多针。6月,家住上海闵行区的刘女士在小区里散步时,不慎被一条未牵绳的狗咬伤。8月,四川巴中3人被狗咬伤。

《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我国宠物犬数量达5175万只。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4000万人被猫狗咬伤。动物致伤除了造成组织损伤外,还可能引起细菌、病毒感染,以及中毒、过敏性休克等严重后果。如果治疗不规范,还可能引起狂犬病、破伤风。

狗患缘何频发?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原兴派出所西街社区警务站网格警务助理李元利说,犬伤人部分原因是未牵绳,另一部分原因来自流浪犬。一些养犬人的随意遗弃直接造成流浪狗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犬主人责任意识淡薄,即使有爱心人士收养,一旦管理不善就导致伤人。若未办狗证,也会因找不到主人而产生纠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钱叶芳表示,涉及养犬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带来难以执行的问题,比如部分地区办证费用较高,或者办证程序繁杂、缺乏基本的服务。例如,根据现行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在重点区域为1000元,续费一年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较高的费用打消了部分养犬人的办证积极性,大多收费的地方也缺少植入芯片、提供走失寻找平台等基本服务,导致部分养犬人感觉不对等而选择不办证。

饲养犬只伤人或致人死亡,饲养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幼童被撕咬拖行,狗主人赔1.5万元!

派派君发现,诸如上述狗咬人的事件中,绝大部分家属的主要诉求是“道歉和积极赔偿”。如2023年7月,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七旬老人在小区遛狗时没有拴绳,导致路过的8岁男孩被宠物狗咬伤,男孩及家人起诉狗主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多元。据了解,老人的狗在事发时没有办理狗证。

派派君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狗咬人”为关键词检索,一共可以检索到938篇裁判文书。在这些裁判文书中,民事案由占736份,大多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人格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涉及刑事案由为85份,大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也就是说,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最后的处理结果大多为狗主人赔礼道歉、赔付医疗费。

饲养的犬只伤人,饲养人要担何责?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咬人的狗没有拴绳,狗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犬只主人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李立红律师表示,需要从伤情和犬只主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是违法养犬或者是禁止饲养的犬类,犬只主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狗患治理如何治标又治本?代表委员提出这些建议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狗患治理”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认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这样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并未出现减少的趋势。

他说,目前我国犬只伤人案件在追责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民法典第1246条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他建议,为清晰司法责任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

如可规定:“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全国政协委员刘木华建议,建立宠物饲养征信和积分制度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把“宠物饲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宠物伤害他人”等行为录入电子档案,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不负责养宠行为的惩罚管理力度,对于违规严重的,剥夺其饲养资格。

全国政协委员沈建忠则认为,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立法,强化犬只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强制犬只外出必须有牵引带,犬只所有人可以控制犬只,性格暴躁的犬只需戴嘴套。

同时,像打击醉驾酒驾一样打击违规养狗、遛狗、弃养行为,对于造成伤害的,必须严厉追究狗主人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此外,利用芯片或鼻纹识别等技术,对抛弃饲养的动物主人追究责任。

沈建忠还认为,应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借鉴交强险、安责险的模式,通过推动宠物主人强制购买养犬责任保险,确保犬只按时免疫接种,对于因犬只造成第三者事故和伤害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综合上述建议,我们可以发现,防狗伤人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如果要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能仅仅止于罚款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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